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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及「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申請表」各乙份(如附件),請貴單位協助轉知所屬與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服務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家庭照顧者未接受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四)未聘僱看護(傭)。
(五)經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照顧者。
二、相關申請表如不...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9 年 2 月 18 日華總一信字第 10910010780 號函辦理。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及《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1 人(院長、副院長不具考試委員身分),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任期 4 年,由總統於前項人員任滿 3 個月前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三、第 12 屆考試委員任期將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屆滿。為使考試院順利換屆運作,發揮職權功能,總統應提名第 13 屆考試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 109 年 9 月 1 日就職。
四、總統已於 109 年 2 月 10 日核定設置「第 13 屆考試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並由召集人陳...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 109 年 2 月 18 日華總一智字第 10910010730 號函辦理。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 1 人為副院長,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三、第 5 屆監察委員任期將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屆滿。為使監察院順利換屆運作,發揮職權功能,總統應提名第 6 屆監察委員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並於 109 年 8 月 1 日就職。
四、總統已於 109 年 2 月 10 日核定設置「第 6 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並由召集人陳副總統於 2 月 18 日召開第 1 次會議,決議自 2 月 18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公開接受各界推(自)薦優秀人選...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