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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如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 1 項)。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 觀看完整文章
111 年至 114 年全國公教員工及其親屬長期照顧保險方案,由國泰人壽公司依約承作至本( 114 )年 2 月 21 日 24 時止,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公開徵選本保險承作保險公司,由該公司獲選賡續承作並提供「倍心守護公教團體長期照顧健康保險」及「倍心守護公教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等 2 方案,辦理期間自本年 2 月 22 日 0 時起至 117 年 2 月 21 日 24 時止,為期 3 年。
相關資訊登載於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H2A100 )、行政院人事行... 觀看完整文章
重申「公務員勤休新制」,請各單位機關協助配合,適時關懷周遭同仁,避免超時工作。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辦公時數規定:每日每月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平日加班上限 4 小時;假日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如詳閱附件勤休制度宣導)。
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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