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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 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 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再次重申本校教職員如有赴港澳地區之情形,於差勤管理系統提出差假或請假申請時,應檢附通報表影本供學校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