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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本( 111 )年 8 月 18 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月 29 日至 9 月 2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同年 11 月 26 日併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請各機關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111 年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創新提案競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對於市政發展提出創新思維或興革建議,特訂定本計畫;另今年度特別訂定團隊提案相關規定,藉以鼓勵更多員工踴躍參與。
三、本創新提案由員工經各機關學校提送主管單位,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員工之創新提案進行審查,除有本計畫不受理之情形外,應於期限內擇優函送主管單位彙辦。
四、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若有創新提案,則參照提案表格式,於本(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由各機關(單位)彙整後函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辦。
一、 為保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 員工:指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約聘僱用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臨時人員。
(二)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濫用權力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致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受羞辱、被孤立及受傷。
三、 各機關應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導反霸凌行為,並檢討改善及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
四、 各機關應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專...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