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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本站消息 | 2015-04-09 | 點閱數: 390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第 1 項)子女未滿 1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每次以 30 分鐘為度。

二、教育部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 1 次,每次以 1 小時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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ㄔㄥ    ㄇㄨ ˋ ㄐㄧㄝ ˊ ㄕㄜ ˊ
瞪大眼睛看而說不出話來,形容受窘或驚呆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