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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第 4 點:新增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
- 第 23 點、第 31 點、第 32 點:修正本市教師甄選之新進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三年(除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另有規定),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之規定。
- 附表一「在該校之進修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積分規定:新增第 3 點「同一事由之研習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