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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規 教導主任 - 校園法規 | 2025-09-30 | 點閱數: 167

一、 依據: 
(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三)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四)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二、目的: 
  (一)提升命題客觀性並建立命題控管機制。 
  (二)提升定期評量試題品質,確保教育專業性。 
三、適用範圍:採紙筆測驗之定期評量。 
四、實施方式: 
  (一)成立定期評量試題複審小組: 
      本校由教導處組成定期評量試題複審小組,負責執行定期評量之複審作業;小組成員三人至九人,由「學習評量委員會」委員中遴聘之(不包含家長會或家長代表),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小組成員推選之。 
  (二)確保命題及審題教師符合迴避及保密原則: 
    1.本校於每學年初排定命題及審題教師,列冊提送教導處備查。若命題或審題教師子女就讀其所教授之年級,或有其他須迴避情形,應主動向教導主任提出,另行安排其他教師擔任命題或審題工作。 
    2.命題及審題教師應注意試題保密性,勿任意放置導致試題外洩,並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 
(三)完成命題審題檢核並送交複審小組: 
    1.教導處於每次定期評量四週前(流程如附件 1)將定期評量命題及審題檢核表(附件 2)及雙向細目表(附件 3)發予各負責命題及審題教師填寫,審查項目包括形式審查及內容審查: 
      (1)形式審查包括試卷標頭、題號、題型、圖片、表格、錯別字、標點符號等試題形式檢核。 
      (2)內容審查包括命題是否依據課程計畫目標、能與學生生活經驗結合等,並嚴格要求試題內容不得直接引用坊間題庫、本校或他校考古題;並應避免宗教、性別、種族歧視、政治爭議或其他有社會觀感疑義之題目。 

    2.針對有疑慮之試題,由審題教師請命題教師修正,經確認修正無誤後簽署命題及審題檢核表;若遇有爭議性的題目,且命題及審題教師無法取得共識時,提交領域會議/學年會議作成決議,再送複審小組覆決。 
    3.命題及審題教師於定期評量前 14 日(工作日)完成審題,由命題教師將試卷(含電子檔、答案)、命題及審題檢核表與雙向細目表送交教導處提交複審小組進行複審。 
    4.完成複審之定期評量命題及審題檢核表留校備查,保存 3 年。  
五、教師倘違反上述事項,將視情節輕重,送交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處。 
六、本作業規範經本校學習評量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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