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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教師研習 | 2018-08-30 | 點閱數: 476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7.8.28 南市民戶字第 1070953999 號函辦理。

二、遷徙登記應有居住事實,凡為選舉而虛報遷徙者,經查屬實將撤銷登記,科處九千元以下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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