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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險係由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協會委任總處辦理,並以該協會為要保人,相關內容如下:
(一)辦理期間:自 104 年 4 月 1 日 0 時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 24 時止,期間 2 年;辦理期間保險費固定,不得調漲。
(二)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含各機關派駐海外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含留職停薪人員,以下同)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年齡限制:
1、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現職員工及其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 70 歲,續保可至 80 歲。
2、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